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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日期:2021-07-01 10:05:54  发布人:qcjt  浏览量:7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学校、学工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比较突出;

5.  我校正式录取且注册在籍的全日制中国籍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期以上可参评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奖学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  受行政处分且仍在考察期内的;

3.  存在课业成绩不合格的(单项奖学金除外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单项奖四个等次,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3%6%10%

6%。毕业班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7%10%10%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单项奖四个

等次奖金额度分别为 1000 元、600 元、400 元和 200 元。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可按学业进步奖、专业技能奖、创新创

业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等单项申报评比,单项奖学金与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大一、大二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 3 月和 9 月进行。大三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

每年的 5 月进行。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特等、一等、二等奖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测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等级。

第九条 学业进步奖用于奖励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专业思

想,勤奋学习,作风严谨,学业有较大进步,且学分绩点排名在班级前 50%的学生。

第十条 专业技能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

竞赛,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创新、创意、创业类活动,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有科技发明获得

专利者,或在校内创业孵化成功,进入市场化创业阶段且收益良好者。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班级事务性工作或团支部

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增加了班级凝聚力,为优良学风班风建设作出贡献的主要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在

省级文艺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在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前8,或在市级文艺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


在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者,或在校级重大文艺活动有突出贡献者,破校运会记录者。

第十四条  交通学院学工办根据学工处名额分配情况进行各班级奖学金名额分配工作,可将评奖比例在本学院范围内调剂使用,根据各班级学期考核情况、班风学风(班级挂科率、同年级同专业平均成绩等)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班级,可适当提高评奖比例不得超过班级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30%,反之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交通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组员:全体辅导员、班主任),评定小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班主任组织开展班级评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班级在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健全班级评选工作小组,严格进行评议和公示,公示期为2天。

第十七条 交通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评选名单

进行复审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评定小组须在2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交通学院学工办报学工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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